跨境零售出口税收新政该如何应对
时间:2018-10-05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通知。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出台以下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免征不退”解决跨境电商阳光化难题 作为新的贸易模式之一,跨境零售出口的财税阳光化一直是业内难题之一。
为了规范跨境零售出口,9610模式出现了。跨境电商多为小额又多单,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不甚适用。传统B2C出口企业,在物流上主要采用邮政小包、快件等方式,数据未能纳入海关统计,海关新增的9610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利于规范和监管。
但是,该模式仍有待解决的难题。在一般贸易中,企业是先交纳增值税,然后再实现退税的。但对于跨境零售出口模式,因为商户本身采用采销的模式,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增值税发票。
国际小包服务商皇家物流了解到,尽管企业不需要退税,但仍是需要先交纳增值税的。因此,税务局是有权让零售出口的商户依法补缴增值税的。
“因为跨境电商企业没有增值税票,相当于采购产品环节是0成本,所以企业若需补缴,相当于以产品销售价格为基准缴纳增值税。”另一位物流商说道。
据业内相关人士表示,这个通知中“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要补缴增值税了。
深圳国际快递服务商皇家物流认为该新政的推出对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将有两大影响:
第一,零售出口企业终于能实现税务阳光化。对于那些希望变得合规然后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是利好。
第二,9610报关模式或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对此,跨境电商国际快递皇家物流认为,该政策对零售出口行业是利好,该政策解决了很多跨境电商卖家采购没有发票的风险问题。但要真正了解该政策影响,需要更多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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